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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贷不到款竟成违约“合法”理由

编辑:钱铭铭  来源:融360 2014-09-02 17:40

  违约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尤其是在买卖房产这样的大事上,所以往往单方违约后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另一方。但是如果因为购房按揭办理不了进行违约是否就代表当事人可以不付责任的全身而退呢?今天融360小编通过案例为你解答:

  【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去年上半年与房东陈小姐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付款方式为部分金额的贷款,后张先生未能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导致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通过。紧接而来的一连串楼市严厉调控政策,致使市场氛围急转直下。张先生对楼市未来的预期有所下降,所以不愿配合贷款申请工作,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张先生与陈小姐签署的这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若购房者的银行贷款未获得银行批准通过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买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因此,在本次交易中,尽管陈小姐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张先生即使不贷款也有支付能力,而且如果配合完全能获得银行贷款,但也无法追究张先生的相关责任,最后只能接受一小笔补偿后解约了事。
 
  【分析】
 
  通常,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客户贷款不足或贷款没有通过所以现金不足的,那么即使客户贷款申请没有足额获得通过或完全没有获得通过,买卖合同也继续履行,客户不能以自己付款能力不足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因为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贷款政策的巨大变动导致本来可以贷款变动之后无法贷款的,则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具体情况而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而免除客户的相关责任。
 
  而若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客户贷款不足或未通过,则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的,那么在客户发生贷款问题后可以获得免责。这一条款对客户比较有利,而房东需要仔细考虑一下,因为有些时候贷款是否能通过不仅取决于银行,还取决于客户是否配合。
 
  【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充分看清买卖合同条款的重要性。购房者与售房者一定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能力与要求,仔细斟酌买卖合同条款的意思,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最大的保护,而最近贷款问题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焦点,买卖双方在签署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对待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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