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传来消息,为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办理时间延长至2015年11月30日(原先办理日期为2015年6月1日-10月31日)。
具体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提取范围为满足提取条件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者。按照阶段性提取方式规定,申请阶段性提取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相关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