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要点如下:
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以内;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公积金提取
●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人子女,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可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准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可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且最多不得超过最近24个月的还款金额;全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其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6个月内。
查看通知全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