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通过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二是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专家介绍,两种盗刷情况的举证方也不同。
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原合法持卡人未发觉,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刷走。对于该类案件,举证的关键是卡的真实性。只要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卡,即使原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难逃责任。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在于,其一,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其二,刷卡人持真卡刷卡;其三,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在盗刷事件中,原持卡人有严重过错,为此,银行可以免除责任。
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是指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了银行卡进行消费。对于该类案件,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是:其一,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二,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其三,公安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查记录。合法持卡人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对于仅凭签名进行交易确认的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持卡人签单时,应对其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出现盗刷后,在追究责任时,笔迹专家在确认不是本人签名后,责任就转移到了刷卡的商家身上。商家将承担一定损失,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由于特约商户的收银人员不可能具备笔迹鉴定的专业素质,因此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的明确规定之前,特约商户对签名笔迹进行形式审查即可认为其履行了审查义务。
在使用密码的消费中,密码是判定消费有效的唯一方式。几乎所有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为银行无法识别信用卡是被盗刷还是道德风险,发生盗刷很可能是持卡人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或者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保管等过失行为,所以在设置密码的消费方式上,持卡人是很难证明银行存在过错从而获得赔偿的。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由于国内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加之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已结信用卡盗刷案件判决也有较大差别,目前并无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