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起,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将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购房、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银行商业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
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只依据《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显示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同户的,依据所辖公安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二、职工因辞退、辞职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2年内如在原单位再次就业并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之前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提取申请时限以及可提取金额
(一)提取申请时限:
从2017年1月1日起,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将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购房、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银行商业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
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只依据《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显示的同户人员与户主间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不同户的,依据所辖公安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件。
二、职工因辞退、辞职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2年内如在原单位再次就业并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之前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提取申请时限以及可提取金额
(一)提取申请时限:
购房、建房、还贷等提取业务应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可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公租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3、翻建、自建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4、大修住房的,以取得大修鉴定证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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