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再次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再次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融360解读:
《通知》只对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数量进行了重申,没有对开立信用卡数量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客户在银行申请的信用卡数量尚不受到限制。但融360分析师建议大家,申请信用卡的数量不宜过多,每人持卡量保持在3-5张为宜。信用卡数量过多不方便管理,容易逾期造成损失。
另外,《通知》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否则将被追求法律责任。除了借记卡之外,信用卡也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信用卡出借或转让风险很大,主要的风险包括:
1、借用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将面临法律惩罚;
2、借用人还款逾期,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之后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3、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套现等违法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法律惩罚。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都会算在持卡人头上,严重的有可能被提起诉讼,最终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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