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名昭著的信用卡滞纳金,这两天再次引发了盆友们大规模的关注和声讨。原来,江苏省的杨女士在8年前办理了一张工资卡,如今却被银行告知该卡是信用卡,透支了30元,利滚利欠下银行10996.12元,而费用主体是滞纳金。尼玛,这么不合理的费用啥时候才能被取消?
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换汤不换药
所谓的“滞纳金”,指的是,倘若信用卡用户逾期没有还上最低还款额,那么要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看上去不多,但是它是随着最低还款额来滚雪球般计算的。计算公式:
最低还款额=刷卡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
费用和利息的100%正是滚雪球增值部分!!
不过,今年人民银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明年1月1号开始,取消滞纳金。然而,通知规定“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换句话说,滞纳金还是会存在,只是变了个名称而已。而所谓的“协商”很可能还是银行说了算,换汤不换药而已。
臭名昭著的信用卡滞纳金,这两天再次引发了盆友们大规模的关注和声讨。原来,江苏省的杨女士在8年前办理了一张工资卡,如今却被银行告知该卡是信用卡,透支了30元,利滚利欠下银行10996.12元,而费用主体是滞纳金。尼玛,这么不合理的费用啥时候才能被取消?
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换汤不换药
所谓的“滞纳金”,指的是,倘若信用卡用户逾期没有还上最低还款额,那么要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费用。看上去不多,但是它是随着最低还款额来滚雪球般计算的。计算公式:
最低还款额=刷卡消费的10%+预借现金的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
费用和利息的100%正是滚雪球增值部分!!
不过,今年人民银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明年1月1号开始,取消滞纳金。然而,通知规定“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换句话说,滞纳金还是会存在,只是变了个名称而已。而所谓的“协商”很可能还是银行说了算,换汤不换药而已。
违约金隐患或更多
国内许多银行对于滞纳金、违约金表现得非常饥渴,比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滞纳金对于银行来说是很大一部分收入,在某些银行,这部分收入远远超过了刷卡手续费,但是滞纳金名声不好听,大部分银行不愿意提及。此外,大多数银行都设置了一个最低10元的征收下限。这意味着,根据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即使你欠1块钱,都要被银行征收滞纳金10元“起步价”。
而新规则生效后,违约金甚至有变得更多的隐忧。因为《通知》规定,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在利息收取上,银行要被限制。那么,很可能辩称“违约金”不属于利息,在这上面做文章。
少收或者象征性地收取违约金是大势所趋
违约金到底该不该收呢?我们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美国、日本等地,银行对逾期不还信用卡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不过叫法不同而已,美国叫“延迟金”(late fee),日本叫“延迟损害金”,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就叫违约金。之所以收取这个费用,一般来说,认为有两个作用,其一是惩罚和督促性质,警告逾期还没有还款的用户,让其还钱;其二是弥补银行的损失,因为银行在催收等方面都会付出成本来。
看上去收取是有理由的,但是在近五六年,美国和中国台湾的信用卡消费者保护团体都在推动该项收费的取消,乃至体现在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例如,2009年,美国通过了信用卡新法案,给信用卡延迟金盖上了帽子,第一次逾期,最多收取25美金的费用,如果半年内再次逾期,则收取上限为35美元的费用。而在此前,39美元是信用卡公司普遍的征收标准。饶是如此,信用卡消费者代表一方依然不满意,认为应该将费用降低到10美元。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美国的降低过程,2010年的新规定推翻了此前发卡银行各自为政,并且不少按照比例收费的经验,而是给一个统一的固定额度,且只收三次,三次之后便不收违约金了,因为事不过三,催了三次还逾期,也就证明非罚款可震慑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偏向于消费者保护,帮助免除违约金。比如说,早在2004年台湾有一个判例,某消费者欠下银行9.6万新台币,有3200元新台币的循环利息和900元新台币的违约金。而法官在判案中,就裁定违约金只用象征性给1元新台币,理由是银行已经收取了循环利息了。
融360观点:
事实上,违约金也好,滞纳金也好,都是利息,信用卡使用者已经要支付高额利息了,也就没有必要再收取违约金。一味地强调收取不合理的滞纳金、违约金,只会影响银行在公众中的形象,有违银行为民众服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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