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2016年铜陵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受所在地限制);
2、参加集资建房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同时具备);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承租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的;
7、出境定居(含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
8、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承租自住住房的
11、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