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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

编辑:赵蓉  来源:融360整理 2016-03-04 10:33

  3月3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自3月5日起,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该政策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4日。

  通知提到,职工取得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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