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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编辑:赵蓉  来源:融360整理 2016-01-22 12:28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供需实际情况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管理中心根据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在贷款银行范围内选择具备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金融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五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第七条 管理中心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章 贷款审批、发放

  第八条公转商贴息贷款由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审批。贷款银行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核算等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终审、个人信息记录、变更审核、数据核对、贴息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符合公转商贴息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银行在管理中心业务信息系统中按流程对公转商贴息贷款进行审批。贷款银行审批后,由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批确定申请人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一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人应当按规定签订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由借款人签订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并落实抵押担保或其他担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对贷款担保情况进行终审。贷款银行应按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贴息金额、方式和支付

  第十四条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和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差额。

  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第十六条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方式为,借款人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或提前)向管理中心支付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贷款本息。管理中心根据商业性贷款还款规则按与贷款银行约定时间统一向贷款银行归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因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形成的阶段性还款本、息差额在贷款全部归还时结清。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还款时,应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贴息期限自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日起至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结清日止。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公转商贴息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按商业性贷款记录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可以将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具体置换办法由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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