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草案)》经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相关统计调查数据表明,海口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度有所提高,适度调整及公布新的保障标准,符合政策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核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