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统一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苏州大市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不含苏州工业园区)购买自住住房,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缴存所在地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分中心应根据职工申请,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须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打印证明,不再手工出具。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