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及《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1455号)取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政策调整,在东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做法明确如下:
一、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件,单身职工提供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单身声明书》。
二、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仍可继续使用。
三、结婚证件显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等信息与有关身份证件的信息不一致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