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渝府令〔2011〕247号)规定,现将2014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产权的纳税人,于2014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税咨询电话:12366-2
详情登陆网站:www.cq-l-tax.gov.cn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