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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缴纳租金物业费操作细则出台

编辑:王露  来源:融360 2014-09-23 13:27
  上个月,上海公积金发布新政,调整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今日,《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出台。

  上海现行租赁提取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即廉租房、公租房和商品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这一变化,本次租赁提取政策范围和标准调整为:(一)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额全额提取;(二)租赁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规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在物业服务费提取方面,上海现行物业费提取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对象,一是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是居住自有产权住房,且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为1820元/月)的经济困难家庭。为进一步支持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本次物业费提取范围调整为:(一)居住共有产权房家庭;(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家庭月物业费50%调整为不超过每月300元,这样既有助于避免有人虚报物业费,同时也使困难家庭可提取的金额更高。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在《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提取对象和范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材料、审核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于10月1日起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同步施行。

#p#副标题#e#  全文如下: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操作细则

    为执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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