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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应谨慎 小心财产分割遇麻烦!

编辑:钱铭铭  来源:融360 2014-08-14 16:12

  

  2001年实施的新《婚姻法》则规定,如果婚前购买房产,男方首付,房产证上只写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因为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碰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女方主张其婚后支付一部分月供,对该财产做出了较大贡献,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请求,返还其已支付的月供款。否则认为,房子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如果双方都支付了其中部分首付,房产证上只署其中一人的名字,如果担心以后财产分割碰到麻烦,则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由此引发了很多家庭纷纷在房产证加名字,以此作为保护未将名字写入产证一方财产权利的方式。但是,在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对保护产权就一定有利吗?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特别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对此,购房者应该重视。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到产证里,该房屋却变成两个人共有了,男方就只享有50%的产权了!

  由此可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也要慎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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