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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变化导致买家违约 责任由谁来承担?

编辑:袁媛  来源:融360原创 2013-11-01 15:00

        案例:2013年2月初,张小姐看中了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套二手房,并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500万元,张小姐按照约定向房主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将张小姐的购房资质核验资料向房屋产权过户主管部门提交,导致在北京市2013年4月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才进行了房屋交易的网上签约。因为张小姐所购的二手房为未满五年的非唯一住房,因此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中的全部税费由买家承担,所以卖家认为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张小姐来缴纳。

  但是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巨大,且张小姐认为产生高额税费的原因是房产经纪公司为及时提交材料造成的,所以她认为这笔税费不该由自己承担。最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张小姐解除购房合同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此案例牵涉到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本案例中,因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现新的变化,将卖房个税增加到了20%,这一点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买房人如果要为增加的税费继续买单,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所以本案例符合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小姐与卖家达成了和解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国家房产政策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有违公平原则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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