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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住房公积金贷款9月起实施差别化管理

编辑:融360整理  来源:融360 2013-08-14 13:58
  从今年9月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将实行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

  根据《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而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明确规定:“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据该负责人介绍,经测算,目前清远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占全部情形的 62.6%,实行新政策让大部分购房者可享受到优惠的贷款政策。

  与此同时,《通知》对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也有明确要求,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须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方可予以贷款。借款申请人贷款后,无故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而个人的诚信记录更将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通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出现近两年贷款记录(含银行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卡等)逾期还款连续3期(含)或累计满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对于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征信记录错误或借款人非恶意拖欠的,采取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的方式予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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