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按照中山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5月1日起调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310元,5月1日后开户的缴存人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10元,此前开户的若低于1310元可在下一年进行调整。
据悉,开户日期在2013年5月1日后的职工,其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10元;在2013年5月1日前已开户的职工,其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310元的,不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仍然为该职工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在本单位年度调整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