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了解,此前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差异较大。多数省市如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浙江、黑龙江等缴存上限为12%,上海基本公积金缴存上限为7%,一些省市缴存上限超过12%。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安徽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不得超过12%。
此次调整中,此前执行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福建省、重庆市、天津市,一律从5月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吉林、安徽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山西省、河南省、黑龙江多地公积金缴存上限本来就是12%,不存在限高问题,目前没有出台方案。多地在“限高”的同时还“保低”。青海省明确,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5%;长春市明确,除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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