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新闻!!!11月28日,也就是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3个改变都真真保障了卡友们的利益!简直就是福音本音!卡姐现在为大家解读一下!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

《决定》将《解释》中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原有的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因此《解释》还另外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卡友,平等保护卡友们和银行的合法利益。

二、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

两高下发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而利滚利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三、对于催收强调有效

关于恶意透支,《解释》第六条规定(旧):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

《解释》将两次催收明确为两次有效催收。

有效催收的定义:

《解释》第七条(新增):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在此之前,在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最后卡姐要提醒卡友们,《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大家千万不要因此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逾期个两三万,刑法里面还有其他很多法律条文规范你的行为!我们要珍惜好的政策带给我们的福音,享受信用带来的便利,千万不要辜负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