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切实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西宁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提取公积金时,无需提供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提取公积金时,无需提供《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契税发票取得之日起),三年内可持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6年1月1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切实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西宁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提取公积金时,无需提供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提取公积金时,无需提供《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契税发票取得之日起),三年内可持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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