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济宁市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济宁市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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