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扬州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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