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下午,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根据个人及家庭拥有的房产数量,制定了各级贷款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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